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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4)

发布时间:2021-11-26 作者:东北工程技术学校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依据《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 号)执行,原则上“特别困难”学生为一档;“困难”学生为二档;“一般困难”学生为三档。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确定。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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