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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工程技术学校学生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9 作者:东北工程技术学校

一、学生处分种类
按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知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处分情节与量处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般错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一般打架行为后,认错态度较好者(无管制刀具、没造成人身伤害);
2.吸烟屡教不改者;
3.课上经常不守纪律者;
4.经常不完成课堂作业者;
5.上课经常迟到早退者;
6.破坏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者;
7.仪容仪表不符合学生要求屡教不改者;
8.考试作弊行为且情节较轻者(事后认错态度较好);
9.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10.破坏公物,造成一定损失者(损失100元以内);
11.扰乱教学秩序,妨碍教学活动者;
12.侮辱人格,诽谤谩骂同学者;
13.谈恋爱经教育不改者;
14.不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者;
15.其他一般错误,不给予处分不足以教育其本人或其他同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较严重错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打架、结伙打架(打群架),挑衅滋事闹事者;
2.有流氓行为或参与流氓活动者;
3.吸烟屡教不改者;
4.酗酒者;
5.赌博或有赌博行为者;
6.偷盗或有偷盗行为者;
7.诈骗或有诈骗行为者;
8.考试作弊行为且情节较重者(事后拒不承认错误);
9.无故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记过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10.未经批准参与示威游行,扰乱社会秩序者;
11.违反纪律或安全制度,造成较大事故者(损失100元以上);
12.故意破坏公物,发泄不满者,或者破坏公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13.无故旷寝者;
14.破坏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顶撞、谩骂老师者;
15.其他较严重错误者;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严重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除开除外,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罚或被送劳动教养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者;
3.严重偷窃、赌博、诈骗、吸毒、道德败坏,造成极坏影响者;
4.破坏公共财物,违反安全保卫制度发生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5.严重扰乱学校秩序,煽动、参与罢课或者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进行教学者;
6.故意伤害、打架斗殴,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7.无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者;
8.男女串寝留宿者;
9.留校察看处分,仍继续违纪、不知悔改者;
10.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对犯错误的学生,情节较轻,或虽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几个人一起犯的错误,能揭发他人者,可以减轻或免以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以及受处分后坚持错误或再犯错误者,应加重处分。
(五)凡需给予处分的学生,须由有关班主任配合学生管理部门对其所犯错误事实核准,由学生科做出适当处分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由班主任和学生科提出书面报告或建议,写出学生所犯错误材料,经校长批准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的,要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给学生处分应持慎重态度,本着批评教育从严、处分从宽的精神,实事求是。处分决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七)学生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并向全校公布。
(八)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后,有悔改表现,经一学期以上时间考察,认为该生表现良好,可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并写出处分期的鉴定,经校长同意可由学生科撤销其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以上时间考察,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良好,操行考核良好,班主任写出书面鉴定,经校长同意,学生科也可以主动撤销其处分,并告知班主任和学生本人。撤销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撤出受处分学生档案。
(九)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一切关系转回学生父母所在地或原单位(地区)。
(十)留校察看处分期为一学期,期间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十一)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者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一年后由用人单位或者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表现良好,其操行达到合格标准或可撤销处分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十二)毕业班学生,错误非常严重,非开除不可的,应予以开除,不给毕业,其一切关系转回学生父母所在地或原单位(地区)。
(十三)新生入学后,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学籍。
(十四)军训或者实习期间违纪违规的学生,由班主任、实习老师、提出书面报告或建议,写出学生所犯错误材料,由学生科根据情节轻重按处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