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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

发布时间:2021-11-26 作者:东北工程技术学校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努力做到应助尽助,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的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等各学段在籍学生。

二、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 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具体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执行);

6.“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突发自然灾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

以上前五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六种“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之前未在民政或扶贫部门备案,则须到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扶贫部门指定机构开具(临时性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参与并共同完成的基础性扶贫工作。各方要明确责任、详细分工,积极沟通、密切配合。

1.认定责任。民政和扶贫部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法定效力部门。民政和扶贫部门须对在认定平台系统外临时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信息备案,以便配合教育部门后期查询、校验、核实等工作,严把关口。

2.申报复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和校验;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困难类型和等级,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原则上,将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列入“特别困难”等级,将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将“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如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若发现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3.资金落实及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强资助经费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按时发放、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具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由当地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参照本意见共同研究制定。

本意见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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