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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

发布时间:2021-11-26 作者:东北工程技术学校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5月底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并公示,对取消招生资质的学校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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